海運出口貨物訂艙代理合同
合同編號: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編: 經 辦 人: 聯(lián)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中國外運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lián)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鑒于: 1、乙方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及出口貨物訂艙代理領域的豐富經驗;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貨物的出口訂艙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據(jù)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服務范圍 1.1乙方根據(jù)甲方的委托,作為甲方的代理人代為辦理出口貨物訂艙等相關事宜。 1.2具體的出口貨物品名、裝卸港信息等以甲方提交的訂艙單(見附件一)為準。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1甲方應當按照附件一訂艙單的格式如實地填寫貨物的品名、數(shù)量、質量、裝卸港口等內容。對于填寫錯誤而導致的損失或者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2.1.2甲方應當根據(jù)船期預報,在船公司截止接單日之前將訂艙單送達乙方。對于超過截止接單日甲方要求加載的貨物,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如果最終不能裝船出運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1.3在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可以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但應在貨物裝船 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及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 2.1.4甲方負責貨物包裝,甲方的貨物包裝應適合海洋運輸或者貨物的特殊屬性,并符合有關主管機關的標準,包裝外面應注明搬運、儲存、防護等標識。甲方如果對貨物的儲存、防護或者出口運輸有特殊要求,應在訂艙單上注明。在甲方貨物包裝不適應海洋運輸或者貨物特殊屬性、主管機關標準時,乙方對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對于貨物本身以及貨物包裝不當造成的第三方損失,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1.5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出口訂艙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國家規(guī)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應當如實申報貨物名稱及其他信息,甲方承擔未如實申報的全部責任。如果托運的貨物是危險品,甲方應當確定該危險品等級并書面告知乙方。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guī)中列明,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2.1.6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各項費用。 2.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2.1乙方作為甲方的訂艙代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在代理權限內的任何責任和費用都應由甲方承擔。 2.2.2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提供船期預報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單日期。上述船期預報不構成雙方對船舶駛離裝貨港和抵達卸貨港具體的時間約定,僅作為甲乙雙方辦理海運訂艙事宜的參考。 2.2.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在合理時間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xù)。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或者選擇承運人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2.2.4為了維護甲方的利益,乙方無需甲方的特別授權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船公司墊付有關的運費,以及向港務局等有關部門墊付港雜費等其他費用。 2.2.5對于預付運費條款下的出口貨物,無論根據(jù)中國法律或者運輸合同所適用的法律, 承運人是否有義務應甲方的要求直接向其簽發(fā)提單, 甲方均授權乙方代為接受提單, 并確認在甲方未結清所有乙方墊付的費用之前,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jù),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甲乙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3.1運費 3.1.1甲方負有向船公司支付運費的義務。 3.1.2對于預付運費條款下的出口貨物,乙方在配艙回單上應標注運費基價。甲方應于貨物發(fā)運前,按照運費單價及貨物數(shù)量向乙方指定的帳戶支付運費。如標注的運費單價高于實際運價或者甲方與船公司之間訂有優(yōu)惠運價,甲方應于上述期限屆滿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則視為接受乙方所標注的運費基價。 3.1.3對于其他運費條款下的出口貨物,乙方在配艙回單上應標注運費基價和運費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應于上述期限屆滿前,按照運費單價及貨物數(shù)量向乙方指定的帳戶支付運費。 3.1.4如果乙方根據(jù)2.2.4條的規(guī)定代替甲方先行向船公司墊付有關運費,則甲方應在運費支付期限屆滿之前,將乙方所墊付的運費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 3.2港雜費及其他費用 3.2.1甲方負有向港務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支付港雜費等其他費用的義務。 3.2.2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轉來的有關港雜費等其他費用帳單后 個工作日之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 3.2.3如果乙方根據(jù)2.2.4條的規(guī)定代替甲方先行向有關部門墊付港雜費及其他費用,則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轉來的帳單后 個工作日之內,將乙方墊付的費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 3.3代理費用 對于乙方的代理費用,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轉來的帳單后 個工作日之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 3.4特別約定 為了方便甲方支付,對于第3.1、3.2、3.3條所涉及的各項費用,甲、乙雙方可以協(xié)商以包干費用的形式支付。如遇有關費用調整,雙方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相應調整包干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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